2019
年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
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
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
20**
〕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带薪年休假对象我站工作年限满
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
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
5天;3、工作年限满
20年的职工,年休假
15天。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工作年限满
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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