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民营化
第十组 金鑫 黄文哲 朱云飞
一、社会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定义
本世纪后期,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公共事业领域的科技进步,为了解决社会公众对公用物品的需求的不断增长与公用物品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我国开始了对公共事业领域的改革。为此,共有四种应对方案,分别是:民营化,产业化,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相较于他们的定义,他们所表示含义各不相同,但四者常常联系在一起,且市场化和产业化往往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公共事业民营化比较切合实际。
而对于民营化的解释国内外至今仍未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叫法。
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公企业的民营化是指废除该公企业的设置法,同时出售政府所有的公企业的资本,将其转化为私营企业,并解除以公企业法规定的规制。
西蒙·哈奇姆等人认为,任何行为,只要塔将一种服务放置于一个竞争的环境下,便是民营化行为。这里最重要的因素是:引入市场机制从而消除垄断的价格体系,使价格更贴近完全竞争市场 条件下的价格。放松经济规制,迫使供应商在同行业之间竞争,允许其他供应商进入此行业也是民营化的一种形式。市政垃圾处理中心通过投标最后赢得了这场竞争也是民营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