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似乎没有矛盾。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本意就是要通过提高交易成本来尽最大可能、最大程度地抑制侵权行为。
再举个例子,我上国外的电子图书馆阅览,每次只能打开书的一页,虽然每页都提供保存打印功能,但是要把整本书都下载下来非常费时费力。偏偏有我这样无视法律的人,一页一页地下载,结果连续下载9页后,页面会自动跳转,提示你注意不要违反知识产权法;我置若罔闻,继续回到上一页面,继续下载;系统连续警告三次,这时我已经下载27页了,系统又跳到新的页面,告诉我保存和打印功能已经被禁止了,此时只能阅览,不能做别的了;我退出系统,重新登陆,一切重头开始,只需在下载完又27页后重新登陆一次即可。
按柯荣住的意思,这种设置也是胡闹。但肯定有受不了这个麻烦,被迫遵守知识产权法的人,他们的时间成本可能高于我。另一方面,一定有电脑技术比我高超的人想得出批量下载的方法,所以除非完全禁止保存和打印,知识产权不可能得到完整意义上的保护。如果完全禁止,那些守法的良民若真的需要其中一页两页,也就走投无路了。
所以这就是个成本和收益的衡量,这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经济学问题,它恰恰是个实证性问题,而非一个规范性问题。我们要讨论的似乎只是,一本书至少分两次印的规定是不是在边际的均衡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