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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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改内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改内容:
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其中,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
2.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
300万元以上,”。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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