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文武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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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啊,科斯是个啥意思?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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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贝 发表于 2007-1-16 20:3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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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1960)<社会成本问题>到底说的是个啥意思,困扰了很久-也许半年之久,昨天似有所得:他的意思是说,如果相互交往的参与人能够毫无摩擦力地交往,那么他们一定会达成一个对各参与人都最有利的合约,该合约一定能使所涉及的资源达到最优的利用,既然这样,那么法律如何配置资源,对于效率来讲就没有关系.但现实世界是有正的交易成本的,因此,被法律所配置的资源就有可能无法通过合约达到最优用途,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在配置资源时使自己好比是站在交往者双方的立场上,设想他们如果能够无摩擦地签约的话,合约内容将是怎样的,这样,交往者就不用亲自签约了,这样就节约了交易费用.

这样理解对吗?至少还不全面吧?我还没有想通的是,(1)法律怎样通过不同的资源配置改变交易费用,前面是说,法律通过消除交往者亲自签约的需求从而消除了交易费用,但法律怎样降低(而不是消除)交易费用呢?把权利配置给糖果商和把权利配置给医生对交易费用有何影响?不管是医生向糖果商购买“安静”,还是反过来,糖果商向医生购买“容忍”,交易费用有什么区别呢?而且,在所有这样的案件中,法院似乎不应当只是简单地判决某一方享有权利,考虑到交易费用的存在,法院应当判决能够使该资源产生最大收益的那一方“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向“不享有权利”的一方支付该权利的价款(以赔偿金的形式),因为在当事人自由、并无摩擦地签约时,内容应当是这样的。但法院似乎并不是这样做的,为什么?这里逻辑上又有问题了:如果法院(应该)判决不能使资源产生最大收益的一方不享有权利而是得到补偿,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得到补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享有权利”,那么是不是说法院判决胜诉(获得赔偿金)的一方实际上(应当)是经济上不能使资源最优的那一方呢?上帝啊~~~~,这到底是咋回事?

2)即使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吧,至少否则合约就有可能得不到执行,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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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成本问题 交易费用 交易成本 自相矛盾 社会成本 科斯 意思 上帝

沙发
wankay 发表于 2007-1-17 15:37:00
我也正在看,看一遍确实较难把握文章的真实含义。
千金难求珍宝 家和易得欢笑 人生自是有情痴 愿做双飞鸟

藤椅
mzxxs 发表于 2007-1-18 11:58:00
科斯定理确实比较难懂,因为科斯本人并没有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作出归纳,而是他人根据科斯的阐述或他的思想进行归纳的。而且每个人的解读又不一样,这样更增加了理解的难度。我现在也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把握。

板凳
luochanglin85 发表于 2007-1-19 14:23:00

把资源分配给评价最高者,就不需要交易了。

零交易费用意味着什么?所有合约时完全的,所有交易达成所需要的时间是无穷的小,接近于零。

要法律来制约合约,其实就假定了交易费用的存在。完全合约建立于人的完全理性和没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基础上,因此不需要法律。

poesie.blog.sohu.com

报纸
文武贝 发表于 2007-1-27 22:43:00
以下是引用luochanglin85在2007-1-19 14:23:00的发言:

把资源分配给评价最高者,就不需要交易了。

零交易费用意味着什么?所有合约时完全的,所有交易达成所需要的时间是无穷的小,接近于零。

要法律来制约合约,其实就假定了交易费用的存在。完全合约建立于人的完全理性和没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基础上,因此不需要法律。


谢谢你的指教。还是觉得太高深,完全合约是什么意思,按我粗浅的认识,完全合约是把一切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都考虑到了,都约定好了防止的方法,但这也只是约定好了呀,你不还得去监督,去执行惩罚吗?我的认识的症结是:是不是那些穷尽了一切可能的合约还算不上完全合约,要成为完全合约,还得是缔约人都完全自觉地履行的合约?请指教.

地板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29 13:35:00

这里的合约还真的不能就当作法律的合同来看,我认为这个合约就是彼此双方所达成的一项综合利用开发以及分配的交易,使得双方通过交易付出相对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样,社会整体利益因为局部的最优,没有被破坏。

但是,这样的合约要形成有时候不容易,交易费用是个泛泛的所有理想中可量化的困难的代言辞。比如,双方的不信任,相互找不到对方,分配的方法一方因为不相信对方的真诚而过分的贪婪,这时候要达成这个和约就很麻烦,各自的理性不能最佳形成。

法律就是强制二者以一种自以为最优的方式来调停,让其立刻实施。但是因为法律裁判者是第三方,没有对本身私产的最优边际的理解,容易导致失偏形成社会的浪费。如果法律真的能让人最优,那么那些不必要的困难就免掉了。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7
sungmoo 发表于 2007-1-29 22:31: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1-29 13:35:00的发言:…法律就是强制二者以一种自以为最优的方式来调停,让其立刻实施。但是因为法律裁判者是第三方,没有对本身私产的最优边际的理解,容易导致失偏形成社会的浪费。如果法律真的能让人最优,那么那些不必要的困难就免掉了。

即使法律裁判者有“对本身私产的最优边际的理解”,法律的强制执行也不是免费午餐,仍需要成本。

8
sungmoo 发表于 2007-1-29 22:43:00
以下是引用文武贝在2007-1-16 20:31:00的发言:他的意思是说,如果相互交往的参与人能够毫无摩擦力地交往,那么他们一定会达成一个对各参与人都最有利的合约

只要我们假设当事人是“理性的”,就可以同义反复地说:

无论相互交往有无“摩擦力”,当事人都可以达成各自认为是最好的“合约”。(不达成“任何合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合约的达成。大不了各方不进行某种交易。所谓“强迫交易”仍是“各自最优的”,“强迫”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交往摩擦力”,或者说,选择中的既定约束)

法律并非免费午餐(仍是一种有成本的合约),法律的存在只不过改变了“交往摩擦力”的具体状态。

“真实世界经济学”的意义就在于找到当事人现实的具体的约束。

抽象地说,这是一个有关模型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的问题。

9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30 01:32:00

嗯,不过好像走远了,这让法律介入就是觉得可以使得原来的交易费用减低了。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10
qweqww 发表于 2007-1-31 13:07:00
讨论首先要定义交易费用,科思的比较窄,张五常就超级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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