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1960)<社会成本问题>到底说的是个啥意思,困扰了很久-也许半年之久,昨天似有所得:他的意思是说,如果相互交往的参与人能够毫无摩擦力地交往,那么他们一定会达成一个对各参与人都最有利的合约,该合约一定能使所涉及的资源达到最优的利用,既然这样,那么法律如何配置资源,对于效率来讲就没有关系.但现实世界是有正的交易成本的,因此,被法律所配置的资源就有可能无法通过合约达到最优用途,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在配置资源时使自己好比是站在交往者双方的立场上,设想他们如果能够无摩擦地签约的话,合约内容将是怎样的,这样,交往者就不用亲自签约了,这样就节约了交易费用.
这样理解对吗?至少还不全面吧?我还没有想通的是,(1)法律怎样通过不同的资源配置改变交易费用,前面是说,法律通过消除交往者亲自签约的需求从而消除了交易费用,但法律怎样降低(而不是消除)交易费用呢?把权利配置给糖果商和把权利配置给医生对交易费用有何影响?不管是医生向糖果商购买“安静”,还是反过来,糖果商向医生购买“容忍”,交易费用有什么区别呢?而且,在所有这样的案件中,法院似乎不应当只是简单地判决某一方享有权利,考虑到交易费用的存在,法院应当判决能够使该资源产生最大收益的那一方“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向“不享有权利”的一方支付该权利的价款(以赔偿金的形式),因为在当事人自由、并无摩擦地签约时,内容应当是这样的。但法院似乎并不是这样做的,为什么?这里逻辑上又有问题了:如果法院(应该)判决不能使资源产生最大收益的一方不享有权利而是得到补偿,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得到补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享有权利”,那么是不是说法院判决胜诉(获得赔偿金)的一方实际上(应当)是经济上不能使资源最优的那一方呢?上帝啊~~~~,这到底是咋回事?
(2)即使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吧,至少否则合约就有可能得不到执行,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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