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界定
引言
《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法律制度,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和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管理和责任规制,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责任期间,实践中常混淆使用质量保修期、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期等,发生诸多争议纠纷。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辨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责任的若干误区,明确界定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期、质量保证期,并提出解决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若干思路,希望有利于廓清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的性质,并有利于解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争议纠纷。
竣工验收合格
质量保修期(最低期限、约定期限)
缺陷责任期(6个月、12个月、24个月)
损害赔偿期(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
质量保证期(根据不同的情况判断)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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