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中的约定为准。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价款结算办法的这一原则,确定具体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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