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
xx年5月22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6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50号公布自
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电子监察工作,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监察机关运用行政电子监察
(以下简称“电子监察”
)系统,按照设定的监察规则和监察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分析行政事项办理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的网上工作平台。
第三条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电子监控与人工监督检查相结合、纠偏纠错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监察机关统筹、指导全市电子监察工作。
各区监察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子监察工
作。监察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对下列行政事项实施电子监察:
(一)行政审批程序、目录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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