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
本篇博士论文的核心是提出一个非常规行动的概念,并从这个概念延伸出一个关于社会行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的命题。在西方社会学的思想遗产中,主要有三个从不同维度出发的社会行动的经典概念:一是涂尔干和默顿的“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二是韦伯、哈贝马斯的“非理性行动与合理性行动”;三是吉登斯的“常规或惯例”。
这些概念对于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涂尔干、默顿、韦伯、哈贝马斯和吉登斯的理论均是以各自的行动概念作为支撑。但是,正如本文所展示的那样,在这些社会行动概念基础上搭建起来的理论都存在某种遗憾。
非常规行动的提出正是基于这些遗憾所激发的想像。 “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的界分及其理论预设表明,前者是符合社会要求的正常现象,后者则是不符合要求的反常现象。
这就决定了失范性行动被压制、改造和消灭的命运,它潜在的社会意义及它对个人正当性的一面也被阉割了。涂尔干呈现给我们的现代性方案是将失范性行动拽回到规范状态、将个人的欲望、动机和价值覆盖于社会公共性要求之下的方案。
很显然,“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的界分具有浓厚的集体主义方法论的色彩,其特点是就“社会”论“行动”。这种界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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