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手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单位:元)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品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乙方不得对甲方出租物品擅自进行拍卖、锻造和仿造。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品转租给第三人。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租赁费用为
元/天,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
天,总费用
元。逾期按照
元/天计算。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否则按逾期处理。
保证金根据租赁物品的价值,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为首饰总额的
%,即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品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租赁物品的交货和验收
乙方在向甲方借用珠宝首饰时,先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提货;如在提货前发现有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收货单,详细列明货品的名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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