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消费品纳税额计算
(二)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汽车厂把自产的小气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摩托车厂把自产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等。例1:某日化公司将5箱化妆品赠送给关系单位,每箱价格为240元(不含增值税)。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240×5×30%=360(元)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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