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公司想通过ADR到美国或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筹集外资以解决企业扩张的资金不足,那么上市公司即基础证券发行公司必须选定在ADR发行与上市的国家注册的一家金融机构作为
存托银行;存托银行一般应是经营跨国业务、具有相当规模、在海外有广泛分支机构的大型金融机构;在选定存托银行后,基础证券发行公司与存托银行制定ADR发行计划和策划发行策略,并由存托银行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代理和咨询服务;存托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作为托管银行,托管银行通常是存托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为存托银行代理保管A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具有代为领取股息或红利、提供发行公司的市场信息等职责;当ADR发行准备工作完成、存托银行购入基础证券并被解入托管账户后,存托银行将代表基础证券的ADR发售给美国或他国的投资者;ADR发行后,就可以与其他美国证券一样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在ADR市场萎缩、需求减少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则向存托银行卖出ADR,这时,存托银行通知托管银行在我国国内售出A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存托银行将出售基础证券的款项支付给ADR的投资者,及时收回ADR。这样,该上市公司所发行的ADR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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