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业主的监督管理, 明确市场业
主的社会责任,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业主经营服务、 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 ),是指由投资建设
者、经营者或管理者提供场所,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生产资料、生
活资料进行现货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业主, 是指投资建设、 经营或者管理
市场,为入场经营者提供服务,进行管理,收取费用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属于本规定
所称的市场业主:
(一)投资建设市场,通过出售或者出租店面、摊位等方式直接
吸纳经营者入场经营,提供管理服务的,以投资者为市场业主 ;
(二)投资建设市场,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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