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简化
1、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由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主体主持的活动。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性质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监督行为,是国家行政救济的重要环节。
三、行政复议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是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程序的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具体化,并由法律加以确认。(一)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次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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