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房产税(1)
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009年12月1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009年12月1日)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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