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维克里拍卖中“每个投标人都有激励显示他对拍卖商品的真实评价”?
在范里安的教材中说的是:
"为了看清这一点,我们分析一个只有两个投标人的特殊情形。这两人的对商品的估价
分别为v1 和v2 ,他们在纸条上写下的报价分别为b1 和b2 。投标人1 的期望收益(expected
payoff)为:
Prob(b1>=b2)[v1-b2] ,
其中“Prob”表示概率(probalility)。
上式中的第一项是投标人出价在所有投标人的出价中为最高出价的概率;第二项是如果投标人中标他享有的消费者剩余。(如果b1<b2,则投标人1 得到的消费者剩余为零,因此无需考虑含有Prob (b1<b2 ) 的项)。
假设 。v1>b2,因此投标人1 希望使自己的中标概率尽可能大,他可以将报价设定为等于自己的估价即b1 = v1 。另一方面,假设v1<b2 ,则他希望自己中标概率尽可能小,他可以使b1=v1 。在两种情形下,投标人1的最优出价策略就是令出价等于自己的真实估价!诚实是最好的策略…至少在维克里拍卖中是这样。”
问题是,在明知v1>b2的情况下,竞拍者为什么不选择使b1=+∞,又在知道v1<b2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选择使b1=0?
这样做一样可使其概率为1或者0,从而达到最大或者最小。既然有另外的选择,为什么偏偏会有使b1=v1的激励呢?
2.采用第二高出价原则会使卖家的期望利润最大化吗。。。?
我是菜鸟,大二年级,刚刚翻开过范里安的《现代观点》看到第十七章,还请大家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