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肖捷 2017
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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