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主讲人:xx
经 历:检查员、站主任、科长、简任技正
专门委员等职务计三十年六个月。
※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核准退休。
现 职:各安全卫生训练单位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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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中华民国97年1月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 1 字第 0970145020 号令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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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1、2、3、4、6、7、10、11、39、42、43、 63、67、71、72、80、81、86、90条条文。增订:第1-1、2-1、3-1、5-1、6-1、12-1~12-6 、15-1、15-2、44-1、50-1、89-1条条文。删除:第5、9、76、89条条文;但除第2-1条第1项第 1款、第6条第2项第1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第2条、第2-1条、第3条、第3-1条、第3-2条 、第5-1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2-1 条至第12-6条规定,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其 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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