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稽查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
第一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
一、纳税人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区域,具体情况如下: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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