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深圳众和汇业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立维斯特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亦方科技
有限公司 YI FANG TECHNOLOGY CO., LIMITED
(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
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 9 类“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
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 ”商标(以下
简称:被异议商标) 提出异议,该商标刊登在 2014 年 10 月 20 日总第 1428
期《商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号为 13415416。
“ ”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
注。被异议人所使用的图形与异议人享有的在 34 类的申请注册商标 (初步审
定号为“ 13487894”)(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完全相同商标,亦已构成对异
议人在先的著作权的侵犯,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
用的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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