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消费税法
3.1 消费税基本征收制度
3.1.1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 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⑵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⑶ 高耗能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⑷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⑸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化妆品 。
3.1.2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指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在我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个人等)。 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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