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
104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壹、前言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7 條第 3 項,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為強化食品業者之自主管理及
社會責任,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重要管
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從事食品安全衛生自主檢驗。為協助食品業者對設置實驗室能快速
上軌,本署擬定本企業指引供參。
貳、相關參考規範
為落實食品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要求業者應設置實驗室進行自主檢驗。依食安法第 7 條第
3 項中所提之實驗室,前項定義參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10 條及「食品工廠建築及
設備設廠標準」第 6 條,係指「食品業者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藉由適當空間及檢驗設備,供
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檢驗工作之場所」,其實驗室設立相
關規範可參考「國際實驗室認證規範(ISO/IEC 17025)品質管理系統」之精神進行設置;另,依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 4 條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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