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马依北风 发表于 2012-3-21 17:24 
回复:如果这个工人是不受雇于人,则他的劳动时间是由他自己自由支配的。那么他的劳动力就没有被出售, ...
我明白你的疑问的症结所在。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1、马克思所定义的价值就是一定商品中所包含的生产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平均)劳动时间。它既包括代表生产资料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包括生产商品即时耗费的劳动时间。实际上由于各个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不同,其商品的
个别价值(个别劳动时间耗费)也是不同的。用数学公式可表示如下:
l = L / Q (1)
式中, l 为单位商品的价值(劳动时间),Q 为商品量, L 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全部劳动时间。
2、价值总是相对于一定商品来说的。如果离开一定的商品来谈论价值是没有意义的。
3、假定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为p,一定商品Q 的总价格为pQ, 根据公式(1),则用劳动时间表示的价值和用货币表示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换算公式如下:
G = ( p / l ) L (2)
式中,p/l 的经济学意义是企业的代表单位劳动时间的商品量的用货币表示的价格。它是价值从一种计量形式(劳动时间L)换算到另一种形式(产品的市场价格G)的
换算系数。
3、在雇佣劳动制下,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的表现形式是:
v = V / L 或者写成 V = vL (3)
其中,v 是工资率,V 是工资,L 是用劳动时间计量的有效的劳动力的耗费。而劳动力在时间上的有效耗费在量值上就等于工人为企业提供的劳动量。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生产中对劳动力的耗费是用时间为尺度来计量的,而对劳动量也是按时间来计量的,还有就是对通过生产获取的劳动产品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代价(价值)也是用时间来计量的,因此,很容易把劳动力的价格形式和商品价值的劳动时间形式相混淆。这一点很容易从公式(2)和公式(3)中看出。把劳动力的价格形式看成是劳动的价格是一个被价值的表面形式所掩盖的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