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很对。上午因为时间关系没有来得及细说。现在补充一下,请指教。
生产资料应当参与分配,但是应当分配多少才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生产资料占有者依据其各类优势(占有优势、知识优势)而获取了高于其所占有生产资料生产力的价值,那么就是分配不公了。
用“分配不公”代替“剥削”是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生产力角度来说的,二者的占有者获取了少于或高于自己本应获取的价值,这就形成了“分配不公”。
更深入的推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共同生产出了价值,如果一方实获价值高于应获价值,那么高于的部分从何而来呢?只能来自实获价值低于应获价值的劳动力占有者一方。即,剥削的确存在,分配不公即意味着剥削。
但是,回到上午所言,不能因为剥削或分配不公而消灭资本家或地主,因为他们的确有权利参与价值分配。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劳动力占有者与生产资料占有者,即工人与资本家或佃户与地主之间的分配比例。
那么,这种分配比例能否实现完全的公平分配呢?不可能也不应该实现完全的公平分配。不可能是因为我们无法准确计量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不应该是因为如果真的完全实现了公平分配则降低了资本家与地主创新的动力,而创新是一切进步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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