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kd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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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突破劳动价值论束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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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2-8-12 15:18:06
clm0600 发表于 2012-7-28 09:15
你弄清楚什么了?
权,就是权力,你非要把这两个强行分开,代表不同的意思,这就是没事找事,违反了基 ...
1、权,就是权力,你非要把这两个强行分开,代表不同的意思,这就是没事找事,违反了基本的字义。分配权,就是分配权力,其本身就是有归属的,也是有数量的,也是可运作的:
不错。权就是“权力”,即分配权力就是分配权。
2、你说的分配权力,其实就是能形成分配权的那些因素,那些依据而已:
价值——分配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从权力或分配权力的计算公式中就可明白。

权力,就是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多指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或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征。针对权力,存在制约主体与被制约主体,而反映制约主体主观行为的,就是制约权数。制约权数,反映了制约主体能控制被制约主体的能力,如果该集体的“价值量”完全由制约主体来控制,则制约主体的决策权数为1,这个集体处于绝对的、完全的集权状态。如果没有其它制约因素,那么,这个人完全按照自己的价值观,代表自己的利益进行决策和执行决策,那么他的所有决策和行为,都将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权力大小,就由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权力等于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的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决定了权力的性质。如果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是行政权,则权力为行政权力;如果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是分配权力,则权力为分配权力。

既然权力大小,就由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权力等于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的积。当然,分配权力大小,就由分配权数与被分配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分配权力等于分配权数与被分配主体的“价值量”的积。这样,被分配主体“价值量”的性质,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
这里,过去我们仅仅认识到“分配尺度”存在而没有认识到“分配权力”存在的高度,我也是从价值的产生中发现了“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其实,过去我们说的分配尺度,都是指某产品的分配尺度,分配尺度是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客观存在的,而当分配尺度与具体的产品相结合时,就成为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形式。再从“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本身来说,没有客观存在的分配权力,“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也就不能得到实现,这一分配权力,只有通过客观存在的分配权力来表现的。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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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2-9-16 15:33:12
clm0600 发表于 2012-8-12 15:52
你总算知道不再咬文嚼字于分配权和分配权力了。

你后面的这些话我都没有任何兴趣了,说实话讨论这么久 ...
你还是没有懂。
分配权力与分配权,可以不区别,但分配权力则存在三种意思。1、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是一动作概念,地主对产品进行分配的过程,就是这一含义。2、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的归属,是一政治概念,如地主有分配权力。3、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是对产品进行分配的客观存在的基础,价值——分配权力就是这一概念。
余樟芝

353
lykd05130 发表于 2012-9-17 15:02:57
clm0600 发表于 2012-9-16 20:14
前两个意义就是没有意义,经济学可以无视。分配的原则与谁来主持分配无关,切蛋糕的人不等于有权力吃多少 ...
1、前一帖子的论述,有问题,精确的论述是:分配权力,最基本的定义,就是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即是达到产品获得分配的能力。这一分配权力,我们往往又叫分配权。同时,伴随着分配权力,又延伸有二个不同内容的概念。一是指产品分配权力的归属产生的概念,即制约主体是什么?如氏族首领、奴隶主、地主、资本家等,这是一生产关系的内容。既然分配权力是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当然就存在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与运作问题,而分配权力所有者使用“分配权”的过程,就是“分配”或分配过程。  二是分配对象是什么,即被制约主体是什么?当然被制约主体是物质财富或者说产品。不过,既然是被制约主体,这一主体的“价值量”必须能够计量,并且这“价值量”要反映分配权力的性质,当然这“价值量”的性质就是“分配权力”,即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
2、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是对产品进行分配的客观存在的基础,是分配对象的量化处理后的产物,从而,不是“分配原则”或“分配依据”。分配原则或分配依据,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独立于“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的。如,100斤粮食,分配对象是粮食,100斤粮食,则是分配对象——粮食的量化,成为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而如何分配100斤粮食——分配原则,完全由人类决定,与“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无关。
3、生产资料或资源,首先是作为分配的对象,被进行分配。产生分配结果后,这些物才可能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而能否凭借这些要素取得产品份额,完全取决于人们的认识。生产资料没有分配给谁,这些物就不能代表人参与分配!而当生产资料或资源参与分配后,就成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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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樟芝

354
lykd05130 发表于 2012-11-7 22:02:27
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刘少奇建立在当时具体的经济发展情况,提出了“剥削有功论”。确实,根据经济发展现实,资本增值能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从而,“资本增值对生产力发展是有功的”。但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资本增值是建立在剥削劳动的基础上的,这“剥削”始终是反动的,不可能“有功”!!这样,“剥削有功论”就没有多少说服力了,在当时政治挂帅的情况下,这“剥削有功论”遭到批判,是可想而知的了,因此,刘少奇“剥削有功论”的悲哀之源,就是劳动价值论。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挂帅,人们重视“资本增值对生产力发展是有功的”,但也始终不敢提“剥削有功论”,因为“剥削”与“功劳”始终是对立的。
只有在分配价值论下,才能科学解释“资本增值对生产力发展是有功的”这一问题。由于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资本利润是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不是剥削劳动的结果,这样,生产关系是否优越,就看它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即“资本参与分配”的生产关系是否优越,就看这一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资本参与分配”的生产关系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生产力发展,从而,“资本增值对生产力发展是有功的”,即“资本参与分配是有功的”。
当前我国要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但是,不突破劳动价值论的束缚,政治体制改革就不能充分发展,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资本利润是剥削劳动的结果”的理论指导下,是不可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更不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当前我国要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突破劳动价值论的束缚,而我建立的科学的分配价值论,就为此建立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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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樟芝

355
微名鹄1608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11-27 23:59:26
看看

356
lykd05130 发表于 2012-12-7 11:18:38
当前,我们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进行收入分配改革,包括降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在劳动价值论下,是难以进行的,突出表现在没有经济理论指导。既然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较高,就是客观的,我创造的价值归我自己,有错吗?此时,只能用“政治”来解说。
只有在分配价值论基础上,降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才有经济理论基础。国有企业利润,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包括垄断资本参与分配的结果,不是劳动的结果。一方面,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是整个社会劳动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产物,因而,应该与私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一样。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利润,不仅是资本参与分配的结果,还是垄断资本参与分配的结果,因此,当前国有企业利润,还是较少的,许多利润已经变成国有企业职工工资。而国有企业利润是属于全国人民的,从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较高,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
余樟芝

357
hhj 发表于 2012-12-8 07:48:33
劳动价值论没错,错则错在别人根本不理解它而已。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说:价值 是耗费的凝结,而耗费必须最小化,因此只有必要的劳动才有资格构成价值与新价值。机器不能产生新价值 ,相反,机器的正确作用是减小价值。而私人经济的作用,由于它比国有经济更有效率,所以它恰恰是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情况下成立的,因为更高的效率可以减少耗费,从而减小产品价值。有人认为,产品价值 减小了,那么其价钱就会减小了。这是错的,错就在于将价值 误解为价钱了。只有将作为耗费的价值 减小了,才能赚取更多利润,而机器之所以能够赚取更多利润,就是因为它能够通过提高效率而减小价值,从而减小成本耗费。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358
economor 发表于 2012-12-8 10:37:40
推荐您看看汪林海的《价格理论》,网上有,你面有关于价格决定和分配决定的章节
估计对您有启发

359
lykd05130 发表于 2013-5-9 10:10:00
hhj 发表于 2012-12-8 07:48
劳动价值论没错,错则错在别人根本不理解它而已。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说:价值 是耗费的凝结,而耗费必须最 ...
价值是不是劳动,不是马克思说了算的!作为价值的内容,必须满足二个条件:一是商品之间的共质;二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劳动,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吗?
余樟芝

360
lykd05130 发表于 2013-5-9 10:20:47
clm0600 发表于 2012-7-28 09:15
你弄清楚什么了?
权,就是权力,你非要把这两个强行分开,代表不同的意思,这就是没事找事,违反了基 ...
1、分配权或分配权力,是一存在吧?一些人拥有的分配权力,仅仅是一存在,当然存在量的问题。不过,既然是存在,就有存在属性,这就是定义。正如我们看到的物的重量一样,物的重量,是一存在,而这重量的存在属性,就是重量的定义。
2、“你说的分配权力,其实就是能形成分配权的那些因素,那些依据而已”:
注意:分配权力,不是形成分配权或分配权力的那些因素!而是那些因素,可以拥有分配权力。在产品经济中,分配权力往往被某个人占有,而在市场经济中,各生产要素都拥有分配权力。3、我上传了新贴,有关对分配权力的新见解,请提宝贵意见。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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