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就是权力,你非要把这两个强行分开,代表不同的意思,这就是没事找事,违反了基本的字义。分配权,就是分配权力,其本身就是有归属的,也是有数量的,也是可运作的:
不错。权就是“权力”,即分配权力就是分配权。
2、你说的分配权力,其实就是能形成分配权的那些因素,那些依据而已:
价值——分配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从权力或分配权力的计算公式中就可明白。
权力,就是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多指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或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征。针对权力,存在制约主体与被制约主体,而反映制约主体主观行为的,就是制约权数。制约权数,反映了制约主体能控制被制约主体的能力,如果该集体的“价值量”完全由制约主体来控制,则制约主体的决策权数为1,这个集体处于绝对的、完全的集权状态。如果没有其它制约因素,那么,这个人完全按照自己的价值观,代表自己的利益进行决策和执行决策,那么他的所有决策和行为,都将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权力大小,就由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权力等于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的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决定了权力的性质。如果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是行政权,则权力为行政权力;如果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性质是分配权力,则权力为分配权力。
既然权力大小,就由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权力等于制约权数与被制约主体的“价值量”的积。当然,分配权力大小,就由分配权数与被分配主体的“价值量”大小决定,即分配权力等于分配权数与被分配主体的“价值量”的积。这样,被分配主体“价值量”的性质,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
这里,过去我们仅仅认识到“分配尺度”存在而没有认识到“分配权力”存在的高度,我也是从价值的产生中发现了“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其实,过去我们说的分配尺度,都是指某产品的分配尺度,分配尺度是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客观存在的,而当分配尺度与具体的产品相结合时,就成为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形式。再从“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本身来说,没有客观存在的分配权力,“对产品进行分配的权力”也就不能得到实现,这一分配权力,只有通过客观存在的分配权力来表现的。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