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xx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
[xx]
第1号公布自
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
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