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民办科技机构是社会主义科技事业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民办科技机构系指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任务,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合伙或个体科技经营实体。
凡从事与上述任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在民办科技机构之列。
第三条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办人必须是非在职科技人员。
二、有一定的资金、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三、必须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
(1)名称、地址
;(2)
宗旨;(3)
经济性质;(4)
注册资金数额及
;(5)
核算形式、财产归属
(6)主要研究方向、任务
;专业技术服务范围、服务方式
;(7)
组织机构、人员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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