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在分析垄断的效率问题时候这样说:假如垄断厂商多出售一单位产品,那么消费者的境况变好;而假设垄断厂商出售的其他单位产品价格不变,这一单位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成本,厂商的境况也改善,因此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垄断是帕累托无效的。
可是,如果垄断厂商能够再出售一单位商品而不影响其他单位商品价格的话-------厂商原来为什么不这么做以扩大利润哪?换而言之,如果能够这样做的话,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原来并没有达到垄断的均衡状态。
为了判断某种“状态”是否达到帕累托效率,我们可以考察状态A变化到状态B来看看是否有改进,这种变化是否只能通过“交换”实现?是否只能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比如不改变原来模型的假设前提?
在垄断的例子中,垄断厂商已经销售了一批产品,这批产品只能设定一个价格,因此厂商做出了利润最大化的决定;在这个既定状态A下,他如果再按高于成本的某价格出售一单位产品,到达状态B,状态B相对于A是一种改进。但是,从A到B的这种变化,不就隐含着价格歧视吗?这不就改变了原来的一般垄断模型了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2 15:47:4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