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yi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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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几个诺斯制度变迁理论中的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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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s 发表于 2005-3-11 18:05:00

国家因为提供“公正”和“保护”所以取得收入,好像在西方代议制国家里取得的这些收入确实又用到了“公正”和“保护”上面。感觉上好像是一个循环论证。还想听听各位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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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sky 发表于 2005-3-11 18:32:00

1、国家因为提供“公正”和“保护”所以取得收入、这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基调是国家象一个有限理性的人,并且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因此通过交易取得收入

2、国家收税主要是为了用到了“公正”和“保护”,这是方法论集体主义,基调是国家是有政治理念的集体,目标是为公民提供公正和保护,因此不得不向集体内成员收税

我列出的杨瑞龙的话,虽然没有对其评论,其实目的就是指出杨瑞龙其实为制度变迁提示了新的分析角度和方法论

治学之道,日进一尺,长久坚持,也能通达!——wa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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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刀 发表于 2005-3-11 19:00:00

真是不好意思

warsky 兄说“为什么会存在无效率的制度: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述评"(上、下)是偶原创的,实在是对偶莫大的荣誉。这篇文章不是偶原创的,是偶从“思过崖”转贴过来的,因为没查到原来的作者,而且是内部论坛讨论,再加之偶的疏忽,没有注明转载,为此版主还给了我一些奖励,实在是惭愧的很。因为临近毕业,现在在单位实习,来论坛也来的少了,感觉对论坛没做什么贡献,warsky兄和nie 版主这些都使得偶很是不安。
汗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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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龙有悔 发表于 2005-3-12 15:46:00

按照马尔科姆·卢瑟福的解释,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可以归纳为内容递进的三个方面: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和功能;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演绎而来。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又可归纳为另外的内容递进的三个方面: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所有大规模的社会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

与此对应,所谓制度的整体主义,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命题的制度分析方法:(1)部分的简单加总不等于整体,因此社会制度等整体范畴不能简单地还原为个体心理等个体范畴。(2)社会整体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个体存在的本质,个人行为的内涵深受社会制度环境的影响。(3)形成社会力量的各种整体范畴不但决定着个体利益的内容,还决定了个体行为的结果。(4)因此,应当从客观整体的角度来把握制度的范畴,并由这些整体范畴的性质认识其中个体的内容。而制度个体主义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命题:(1)只有个体才有目标和利益,才是社会历史中实在的范畴。因此,任何社会科学除了“个人”外不可能找到其他科学的解释基础。(2)社会整体是个体行动的结果,所以社会整体是可变的,对社会整体的认识必须归结到“个体行为”的基础上才能达到理论的一致性和可驳性。(3)个体行为的动力是由个体主观效用最大化构成的,个体行为的性质是由认知结构决定的。因此,对制度等整体范畴的认识必须从个体出发

关于制度整体主义与制度个体主义的争论一直是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焦点之一。一般认为,制度整体主义和制度个体主义这两种方法论在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但是,每个制度经济学家在进行理论分析时,又不得不认真对待之并在其中作出选择。这是因为,在制度分析中,必须首先解决人与社会在理论分析中的主从地位关系,否则就无法确立理论分析的切入点,而理论分析的入手点又直接决定了理论体系构建的方法以及制度分析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

与古为新,旧邦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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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龙有悔 发表于 2005-3-12 15:53:00

古代中国,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在规范人们行为和协调利益矛盾当中发挥了主要的作用。毫无疑问,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交易成本节约机制与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要素,为任何社会所必需。但问题在于,在不同的社会当中,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程度、次序或者地位是不同的。在西欧,除国家的直接控制以外,正式制度安排是用以规范人们行为和协调利益矛盾的主要手段。但在古代中国,不仅其“礼”的精神和规范全面渗入日常的社会生活,而且甚至逐渐融入法典,导致了法律的儒家化。据考证,这一过程始于汉代,完成于653年颁行的《唐律》。这样,儒家的道德习俗(礼)以实在法(法)的形式存在,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实在法作为自然法(礼)的具体化,又发挥着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古代中国社会几乎完全交由儒家意识形态即非正式制度来调控。但是这一模式的效率如何呢?

另外,近代中国革命的爆发,主要归因于意识形态的因素是否妥当?呵呵

与古为新,旧邦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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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sky 发表于 2005-3-12 16:37:00

答14楼:

首先:要谢谢对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解释(感觉比方法论集体主义好,所以决定采用)

其次:我对方法论的态度是实用主义,我的意见是“工具,工具而已,拿来用的。”就像一套套筒扳手,各个尺寸大小都要有,因为各型号的螺帽不是同一尺寸。我基本出发点是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个人主义解决不了问题时,采用方法论集体主义,众采百家,为我所用,也就是“方法论二元观”。

治学之道,日进一尺,长久坚持,也能通达!——wa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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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sky 发表于 2005-3-12 17:01:00
以下是引用亢龙有悔在2005-3-12 15:53:35的发言:

古代中国,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在规范人们行为和协调利益矛盾当中发挥了主要的作用。毫无疑问,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交易成本节约机制与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要素,为任何社会所必需。但问题在于,在不同的社会当中,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程度、次序或者地位是不同的。在西欧,除国家的直接控制以外,正式制度安排是用以规范人们行为和协调利益矛盾的主要手段。但在古代中国,不仅其“礼”的精神和规范全面渗入日常的社会生活,而且甚至逐渐融入法典,导致了法律的儒家化。据考证,这一过程始于汉代,完成于653年颁行的《唐律》。这样,儒家的道德习俗(礼)以实在法(法)的形式存在,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实在法作为自然法(礼)的具体化,又发挥着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古代中国社会几乎完全交由儒家意识形态即非正式制度来调控。但是这一模式的效率如何呢?

另外,近代中国革命的爆发,主要归因于意识形态的因素是否妥当?呵呵

近代中国人民始终面临着两大历史任务:一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二是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翻译成经济语言是“民族或国家安全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准备在本土制度变迁理论中把范围扩展到民族和国家间竞争,从整体主义出发分析中国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变迁的问题。把中央政府假定为追求“民族或国家安全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也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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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3-12 22:41:00
我说的中国革命的意识形态投资,主要指中共的经验。这个经验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至今如此重视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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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龙有悔 发表于 2005-3-12 23:49:00

答warsky兄:关于方法论的一点基本观点,共同探讨 呵呵

“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整体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

1、两大理论体系的方法论选择各有其特定的原因。马克思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两大理论体系所表征出来的方法论特征各有其特定根源。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所以表现出了整体主义的方法论特征,是与其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通过对企业制度的分析以揭示出其背后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研究目的,以及马克思所处时代社会总体制度状况的不和谐性等因素分不开的;而新制度经济学所以表征出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特征,则与其新古典经济学等的理论渊源、论证市场机制有效性的研究目的,以及西方国家总体制度变迁的自然性质等因素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方法论并不一定是研究的先验前提,而往往是研究的自然结论;在不同的理论体系,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为了分析说明特定的社会现象,可能需要采取相应不同的方法论。

2、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各有其固有的优、缺点,具有内在的互补性。整体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便于观察和研究总体制度系统当中不同制度模块之间的关联性关系,尤其是能够清楚地反映出制度环境对于制度安排属性和个体人的理性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个体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则便于说明制度范畴的微观基础和深刻根源,特别是能够深刻说明经济主体间博弈制衡达成制度的内在机理。这是两种方法论各自的主要优点。但是,它们也有自己各自的不足之处:整体主义的方法论难以解释制度的微观基础,以及制度之间关联性的内在机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则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制度本身内在的系统性以及制度对于微观个体选择理性的影响作用。由此可见,两者之间本来就存在内在的互补关系。事实上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本身也都意识到了各自的不足,因而也在逐渐地放宽自己的限定而越来越表现出与对方贯通的趋势。

3、制度范畴本身就是人的个体性与整体性的统一。制度是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是人类社会中的共同信息。只有经过社会化的过程,个人才能获得这些信息并将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则。遵循这些规则,就能建立起人际交往的稳定框架,减少现实世界中的不确定性。制度就是这样使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得以形成,并把分散的个体组成整体来更有效地适应资源稀缺的世界。虽然从终极意义上讲制度是内生的,但制度一旦形成就反过来形成一种具有外在性的规制人类行为的力量。因此,制度范畴本身就体现了人的个体性与整体性的统一。

4、现实制度都是多重规定性的统一,必须结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两者才能全面反映客观的真实。虽然方法论的选择至关重要,但我们并不应该直接卷入这场非此即彼的纷争。这不仅是因为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方法论都有其成立的依据和固有的缺陷,也不仅是因为对两者的追根溯源将很容易使我们陷入一个无限反推和二律背反的哲学陷阱。真正的问题在于,在进行研究时,是应该先入为主地确定某种方法论,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抽象的逻辑演绎和理论推论,还是应该“直面现实”、客观而全面地反映经济世界的真实?

事实上,现实的制度安排都是多重规定性的统一,都不可避免地同时具备多种属性。只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研究目的,或者因为研究者本人所处的特定时代和国家及其理论传统,才使制度较多地表征出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属性而在另外的某些方面有所隐晦;相应地,方法论和理论分析也会表征出某种侧重性。因此,在方法论方面,我们不应该在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取舍,而应该对两者进行恰如其分的结合。

5、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伊里亚·普里高津在把西方的经典科学和中国的传统自然哲学作了比较以后认为,西方经典科学强调的是“实体”(如原子、分子、基本粒子、生物分子等),注意的是把对象分解为各种简单的要素来研究;中国传统的自然哲学强调的是“关系”,注意研究整体的协调和协作。他主张,现代科学革命要把强调实验、分析和定量公式描述的西方科学传统和强调一个“自发的、有组织的世界”的中国传统哲学结合起来,达到一种新的综合。

将这种考虑应用于制度经济理论,发现在强调(企业)制度安排的内生契约性质的西方制度经济学与强调制度安排的外在生产关系性质的马克思制度经济学之间,应该存在这样一种理论的中间层次:这一层次是对上述双方的双重扬弃,兼两用中;既注重个体主义的方法论,以牢固奠定制度分析的微观基础;又注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以不失对整体制度系统创新与变迁规律的宏观观照。我们把这样一种处于中间层次的方法论称为: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整体主义的方法论。

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有关经济人的理解方面,虽然理性选择仍是人的基本特征,但人不再是一个不可再分的原子符号,人同时也是一个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人”,其目标函数不仅包括经济的因素,而且还包含社会的、道德的和伦理等的考量。进而,在对制度的理解方面,不同于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所遵循的制度分析路径,即经济人(同质)→博弈均衡(唯一)→制度安排绩效(最优),而是遵循制度环境(动态、多元)→经济人(异质)→博弈均衡(多重)→制度安排绩效(次优)的路径。这说明:现实世界中的制度是异质性和多样性的;制度绩效也只能达到既定约束下的最优。显然,这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均衡的多重均衡观。

6、制度的结构均衡观。新制度经济学一般从“行为均衡”的角度来分析制度均衡问题。在整体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下,制度均衡不再仅仅意味着“行为均衡”,更意味着“结构均衡”。如果说行为均衡是指在制度框架和行为者的谈判力量给定时,没有任何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一套制度是有利可图的,那么结构均衡则是指制度框架的契合性而言。前者是一种微观考察,后者是一种宏观考察。前者是制度均衡的内在机理,后者是制度均衡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结合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就企业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联关系来看,两者的均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双向选择的互动过程。(1)企业制度的内生契约性质本身即是在必要的制度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因此在不具备或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制度基础的地方,首先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企业本身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是否被异化以及如何克服?(2)现实的企业制度都是在异质的制度环境或制度框架下形成和运行的,制度环境必然赋予企业制度以相应的属性,并决定其效率追求的具体形式和所能达到的经济绩效,那么这里需要分析并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什么样的企业制度特殊?如何优化?

7、历史和演进方法的引入。一旦采用整体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历史及演进方法的引入就不可避免,这是因为制度环境的变迁带有鲜明的路径依赖性质。因此,历史逻辑起点就成为了异质性经济人的一个必然维度,也必然会在随后的博弈制衡中沉淀或表达出来。进而,企业制度也都是历史的,是从历史中走过来的,也同样在历史中不断演进。

事实上,当代制度经济学发展中的两条主线之一,就是演化经济学动态进化分析框架下的凡勃伦与哈耶克的传统制度经济学,这与新古典经济学静态均衡分析框架下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相对应。新制度经济学运用新古典范式从供给与需求角度入手的制度分析方法从总体上讲是抽象的和静态的,并不能够全面揭示制度演进的动态过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它对制度变迁真实动因和演进方向的解释力。与此相反,演化经济学在沿袭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的演化经济思想传统,沿袭哈耶克有关知识论和在“社会秩序”与“在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中的自发的文化演化的思想传统基础上,运用现代博弈论等方法对制度变迁的动态分析,不仅使制度分析框架纳入了多重的变量,更可以对真实的制度变迁过程提供强有力的解释。历史和演进的分析方法,也是马克思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使其尤其擅长对宏观历史跨度的制度演进过程的分析。因此,历史和演进的方法,是本文建立于个体主义基础上的整体主义制度分析方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古为新,旧邦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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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sky 发表于 2005-3-13 01:43:00
呵呵,好文,今天有点晚了,明天我以周业安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的解释》中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为工具,推导个人主义超过一定维度后就是整体主义(更准确的说是民族整体主义和国家整体主义)
治学之道,日进一尺,长久坚持,也能通达!——wa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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