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大家都在讨论“十问张维迎”时引申出来的关于卡尔多-西克斯改进的使用条件问题,很是热闹。但我对于这个行外问题不太有把握,今天有查询了有关资料,并且问询了经院专门研究福利经济学的老师,得出了如下初步判断,写出来,请张三李四和一刹春有空时看看。
1、卡尔多-西克斯改进是为了避免在公共福利评价时无法使用帕雷托改进标准时的不得已得选择,也是一个现实的考虑。这点大家应该没有异议。
2、无论是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转移支付,卡-希标准都不需要建立在基数效用论基础上,它完全是序数效用论的。因为这立基于一个公理:货币是一种可观察、可计量和可比较的工具。因此,如果效用变化可以通过货币度量,那么就可以实现卡-希标准。度量的基本方法是西克斯提出的消费者剩余计算。理论界已经证明这一计算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3、卡-希标准不是没有缺陷的,它内含了西托福斯基悖论,即从x到y是卡-希改进,反之也对。萨谬尔森对其施加了效用边界条件之后,这一悖论可以解决,方法就叫西托福斯基补偿。
4、如果两个当事人只消费一种商品,或者消费两种以上但是相对价格不变,又或者消费多种商品但是偏好稳定,则消费者剩余的度量就不是问题。但是,如果相对价格有变化,且偏好发生改变,那么要度量两种情况下的效用或福利变化就不可能。
我对卡-希标准的认识一度很不清楚,在此改正。也提请张三和一刹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