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实践是改造实践者的活动
实践的内在规定性是实践的二重性原理。实践的二重性原理是指任何实践活动都是意识活动和物质活动在社会条件下的双重建构。但是,这里的“意识活动”不应与“认识”同义,而是决定和指导实践的目的性、意志、意向性等意识活动。有的学者没有将这类意识活动与“认识”进行区分,而是将这类意识活动同“实践与认识”中的“认识”混为一谈。
在本体论中,“认识”当然属于“意识与物质”中“意识”。但是在认识论中,如果不将“认识”与“意识”做出严格的区分,那是非常有害的。在认识论范畴,“实践与认识”中“认识”概念,就不再是抽象的意识概念,而是思维能力及其产生的对于实践获得的事物信息加工形成知识的过程。因此,实践(本体论)的二重性原理不能与“认识和实践”相等同。认识论的实践观是把认识和实践当作相异、分离的关系去看待,目的是确立认识的基础、认识的方式和内容。本体论的实践观是把认识和实践当作整体的存在方式去看待的,目的是确立存在论的基础、方式和内容。例如,康德的实践理性的理论,就是一种本体论的实践观。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他们认为实践就是改造世界,改造自然。但是,如果改变世界理解成“实践”的话,那么,这里的“实践”似乎不是认识论范畴。它至少不能与“感性的人活动”相题并论。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改造主观世界同客观世界的关系。但是对于实践,历来了有本体论与认识论两种理解。我们认为,认识论范畴的实践不是改造世界、改造自然的活动,而是改造实践者的活动。把实践看成是“改造世界的活动”观点,是本体论范畴的实践理论,而不是认识论范畴的。因为“改造世界”并不能成为认识论的实践观的目的性要求的目标。认识论的实践的目的在于:实践者选择、接收、加工和处理世界事物的信息,实践所取得的认识结果或知识,是来自事物信息的转化形态,而不是经过转化的事物本身。事物本身无论作为自然的、社会的、还是精神的,无论作为宇观事物、宏观事物、微观事物,都不能直接进入实践的认知结构之中。它们只能以信息的形式进入意识思维的认知结构之中,成为物象。
由于人的社会活动具有获知和获利的共时与历时的双重特性,哲学家们错误地将“改造世界”当成认识论的实践属性。并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分别表示的活动置于对立和统一的线型表述来理解实践活动。其实,实践的内在规定性的二重性原理,并不能必然地将其“物质活动” 在理论上视为“改造世界”的活动。如果将改造世界看成是实践的目的性,就必然导致实践脱离认识论范畴。相反,实践的目的性是实践者为了获得或完善自己对于世界事物有认识即改造实践者。实践是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就是说实践是改造实践者。但是,把“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归根到底为“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这是值得探讨的。实践“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应当归根到底为获得了对于世界的知识。但是,并未阐明在实践过程中,实践者的“主观世界”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我们认为实践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了思维内容上的变化。这就是获取了或完善着事物信息在心灵意识中形成了的物象;也就是使实践者产生和形成了对于世界的认识。而“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是不准确的,不完整的说法。其次,实践是“改造主观世界同客观世界的关系”观点来说,实践也是改造实践者。因为自然界总是被动的、无意识的、自由自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实践总是以人适应自然规律,或以个人适应社会为基本的事实;而不是相反。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总是在适应的基础上进行的创造和利用的效率。然而,“改造世界”的目的,一般都为了获取物质的、精神的利益,科学实验活动也不例外。因此,改造世界的实践,只能在本体论范畴中去理解和规定。
实践的内在规定性的二重性原理中的物质活动,是实践作为联系心灵意识认识事物的中介、桥梁或纽带的依据。从逻辑上讲,人们可以把一切“改造世界”的活动纳入认识论的实践范畴,却不能将认识论范畴的实践都看成是“改造世界”的活动。如文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的创作实践活动,并无改造的对象。他们实践的结果——形成的作品,然后影响读者,改造世界是创作实践之后,才能发生的事情。科学家进行实验的实践活动并未直接地改造世界,李时珍、哥白尼、达尔文的科学实践都没有直接改造物理世界。当代著名英国物理学家霍金,不能参与实验也是典型的例证。学生读书学习的实践活动,也没有改造的对象(这是一个实践类型的问题,我提出意象实践的理论,将在第十六章讨论)。因此,实践内在的“物质活动”,只能作为心灵意识与事物之间联系的中介及其依据来规定。那么,实践作为认识的唯一源泉,它怎样改造实践者呢?即在心灵意识中形成对象的物象的认知。认知活动就是事物信息在大脑中枢发生神经生理组织的可塑性改变,心灵意识形成了对于事物的认知或掌握。在实践中认识事物就是选择、获取、完善事物物象产生新的认识,再实践或是完善已有物象不够完整的方面,或是纠正原有错误的物象,或是将原来模糊的物象清晰起来等。这就是在改造实践者自身。
如果哲学家认为实践是“直接地变革现实、改造世界”的活动,他要么是站在本体论的立场,要么是被人的活动具有获利性和获知性的双重特性蒙蔽了眼睛。因为人的活动所具有的获利性和获知性的双重意义,并且它们既是历时性的也是共时性的。当行动者把改造对象当成认识对象,把活动的方式、途径当成获知的方式、途径时,他的活动就是实践。但是,当行动者将其活动作为获利性的生产以及人际交往的活动时,它就是在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即改造世界。作为获知性的实践活动,却不是在改造对象而是在改变实践者自身。认识论范畴实践是获取对象信息的认知活动,而不是以改造或改变对象存在方式为目的的活动。如果实践目的是后者的话,那么,实践就等同于、混淆于生产劳动或建立和改变社会关系的政治活动了。对于改造世界的活动来说,获知性与获利性是同时发生的。虽然,认知活动可能是离开现场或是滞后的延续的思维活动。例如生产活动,就是农民、工人、技术人员、工程师使对象发生变化。只有他们将对象纳入认识的目的时——同一个生产活动才转变为实践活动,人的社会活动当且仅当把它看成是认识活动时,它们才是实践活动。对于世界事物,只有将它们看成是实践对象时,才是认识对象;人的活动才是实践性质。这应当成为一种规定性。
这样,人的一切活动具有获利性和获知性的双重特性。一方面,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使对象发生变化,并企盼在对象的改变中获取物质或精神的利益;另一方面,当行动者把活动看成是认识对象的方式、途径时,该活动就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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