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鄢德春著《中国碳市场建设——融合碳期货和碳基金的行动体系》,2010年9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一、以CERs期货为起点和支柱,逐步建立中国碳金融衍生品市场
发展中国的碳期货产品是争夺国际碳市场定价权的需要,而不仅仅是节能减排的需要。开发中国的碳期货产品首先需要围绕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以核证减排量(CERs)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为服务对象。中国一个有国际影响力的碳期货市场才符合我国作为CERs最大供应国的地位。
推出碳期货相关产品不经济的发展方式是在环境能源类交易所推碳产品的现货,在期货交易所推碳信用的期货,在金融期货交易所推碳信用期货选择权和碳产品指数期货。这种方式会增加交易者成本,分散资源,不利于我国碳市场与欧洲气候交易所(ECX)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进行竞争。建议把现货、期货、期货选择权三种类型的碳产品放在一个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任何交易所都可以参与或独立进行碳金融产品的研发。
我国的碳期货发展的目标是从EU ETS手中夺取或部分夺取CERs二级市场的定价主导权并牢固掌握CERs一级市场的定价主导权,把EU ETS的定价主导权限制在EUAs的范围内。中国取得国际碳市场定价主导权的重要标志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核证减排量购买协议根据中国CERs期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基差定价,基差依据项目类型及地域等因素升水或贴水;二是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中的核证减排量购买协议同样根据中国CERs的期货市场价格进行基差定价;三是中国通过调整CERs期货产品的类型和交易制度对世界碳市场产生影响。中国碳市场发展需要以CERs期货为起点和支柱,通过不断丰富其他各种碳金融衍生品,从而逐步建立起中国的碳市场体系。
推出碳产品期货本身不足以推动中国碳市场的形成与成熟,碳期货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系列政策性碳基金体系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碳金融模式创新三者的结合才能系统地推进中国碳市场的发展。
本帖隐藏的内容
二、设立系列政策性碳基金,培育市场形成、改善CDM项目质量
(一)设立专项碳基金,借鉴亚太碳基金解决项目初期融资困难
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业主碰到的最大问题往往是项目初期的融资困境。我国的CDM项目业主往往需要直接与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买家接洽,买方在CER价格问题上拥有较强的控制力,一般情况下买方与我国CDM项目业主签订的是“现手现付”的协议,即只有当项目的CER获得了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核准签发并交付给买家之后,买家才支付款项。与此同时,我国的CDM项目业主在项目发展初期,又迫切需要获得先期融资。简单地说,我国的CDM项目业主处于“两端受压”的境地。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各种碳基金开始尝试对项目进行先期融资,但也相应地增加了对项目CER的价格和交付的控制。显见地,买家向卖家提供更多的服务意味着对卖家更多的控制。我国应借鉴亚太碳基金的模式,设立专项的政策性碳基金,在项目初期和项目概念形成阶段即开始对项目进行金融方面的支持。
(二)设立专项碳基金,借鉴原型碳基金培育市场形成
在国际碳市场的结构中,中国实际上是最大的CERs一级市场。这一市场的价格趋势跟随着二级市场(主要是欧洲气候交易所的CERs期货与现货),CERs二级市场的价格趋势又跟随EUA市场(主要是欧洲气候交易所的EUAs期货与现货)。由于国际碳市场的需求来自《京都议定书》对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要求,因此我们不能奢求主导欧盟排放配额(EUA)的价格。但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CERs一级市场,我们有理由和需要去建立和发展这个一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同样作为稀缺品,为什么CERs的价格一定对EUAs贴水并贴水那么多呢?可否缩小CERs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呢?建立和发展我国主导的CERs市场机制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
我国的碳期货发展要首先发展CER一级市场的期货产品。设立专项的碳基金,可以在这一市场创设的初期提供CER一级市场期货的买方力量。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的5年就开始运作,其目的就是为了扶持国际碳市场的形成,让基金参与各方“边学边做”。类似地,我国如果要发展CER一级市场的期货产品,需要在期货品种推出之前就发起设立专项碳基金,培育市场的形成。
(三)设立专项碳基金,借鉴生物碳基金促进项目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在我国开展的CDM项目极大地降低了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的履约成本。但这些项目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贡献还有待提高,大部分CDM项目根本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技术转让。帮助发达国家减排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是清洁发展机制的两个设计目的。但是,减排量以CERs存在价格的形式完成了货币化,而可持续发展无法货币化。按照CDM的规则,某个项目是否符合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由东道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来决定,国家发改委是中国开展CDM项目的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即DNA)。目前我国是通过减少国家收益比例的方式鼓励能源效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植树造林等领域的项目发展,并通过项目审批环节评估项目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但是,一方面项目审批的方式无法准确度量一个项目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另一方面通过减少收取国家收益的办法针对的是项目已经成功实施。世界银行的生物碳基金并不把获得更多的CERs作为基金的最大目标,而是追求项目实施对东道国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环保生态的贡献。我国通过设立专项碳基金,可以优先满足对可持续发展贡献较大和技术转让比例较高项目的融资需求,提高此类项目的CERs的购买价格,扶持项目实施和帮助后期CERs营销等。
(四)设立专项碳基金,借鉴欧洲的碳基金引导民间资本
一个更加完善的碳市场最终表现为更多民间资本的参与。我国要发展自己的碳市场,需要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但是由于我国的碳市场尚未形成,加之2012年之后的减排规则框架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CDM项目本身也存在实施和审批风险。民间资本会因风险规避的原因较少甚至不涉足碳市场。很多欧洲的碳基金往往是由ZF机构和民间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并由国家的开发银行或者主流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受托人管理的。我国通过设立专项碳基金,示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碳市场领域,促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五)设立针对不同地域的专项碳基金,促进地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我国各地域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会有所不同,其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定位和重点也不相同,对清洁能源技术引进的需要也存在差异。可以通过设立针对不同地域的专项碳基金,扶持不同的CDM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和项目领域。
三、发改委作为碳期货及相关碳产品开发的主导者
因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现有的管理体制,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统筹组织中国碳期货产品的研发和推出。中国碳期货产品不存在等待推出时机问题,我国已经延误了时机。碳期货产品具有特殊性,它是与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紧密关联,这一点使得碳期货产品有别于我们常见的铜、铝、橡胶、燃料油、大豆、玉米、小麦等期货品种。根据我国现行的CDM项目管理体系,碳期货的领导机构应该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中包括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而中国碳期货及相关碳产品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同时,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是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碳期货的标的物就是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因此碳期货及相关碳产品开发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因此我国的碳期货及相关碳产品开发应该由国家发改委主导。
四、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系列碳基金主要受托人
国际上的很多知名的碳基金往往选择开发银行作为碳基金的受托管理者,而很多碳基金本身就是这些开发银行发起设立的,也就是说开发银行是很多碳基金的发起者和管理者。例如,世界银行发起并管理着12个碳基金,其中就包括培育国际碳市场的原型碳基金、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社区发展碳基金等等;亚洲开发银行发起并管理的亚太碳基金针对亚行的发展中成员国CDM项目的早期融资。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我国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相关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曾经为CDM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促成了一些项目的最后交易的完成。在我国碳市场形成的初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这样一家大型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更有效率地推进我国政策性碳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