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第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以外购粮食为原料生产38°、55°两种白酒,2010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市煤炭厂外购煤炭50吨,取得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6000元,税款780元。 进项税额=780(元) (2)从废旧物资回收站收购白酒瓶1 000个,每个0.5元,取得普通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500元。 无销项税额
(5)外购生产用机器设备3台,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税款25500元。 无销项税额 外购生产设备属于外购固定资产业务,即使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的税额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6)外购辅助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 税款17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7)本月销售给某糖酒批发站瓶装白酒500箱,每箱不含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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