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计量之我见
尉 然
(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江西九江,332000)
商誉是企业自身经营形成的结果,作为企业整体价值的构成部分而不能单独存在。关于商誉计量,现行商誉计量有三种方法,(一)收益资本化法。它是将企业未来可赚取的“超额收益”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折现,以其现值总和确认为商誉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商誉=(企业年预期收益-行业年平均收益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总额)÷贴现率;(二)收益现值法。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潜在超额利润或者损失的价值。具体计量时,通过对企业超额利润或者损失的量化从而对商誉进行估值。在这里确定企业的超额利润或者损失是关键。计算商誉价值是按未来超额利润或者损失折算为现值来确定商誉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商誉价值=每年的超额利润或者损失×年金现值系数;(三)、总体评价法。计算公式:商誉价值=购受企业投资成本-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它是将企业净资产的收买价与其公允价值总和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商誉的价值,而这种差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结果,其计算公式为商誉=企业转买价格-账面评估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和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操作较简单,且能合理体现不同利益集团对企业整体价值的专业判断,因而具有可验证性和公平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方法计量商誉与企业现金流量密切相关。笔者认为,(一)、收益资本化法计量商誉价值缺乏理论基础。1.该方法无法体现商誉的价值属性。计量方法与价值属性之间存在一致性、相关性,计量方法是外在的,而属性是本质的,计量方法应该体现价值属性。采用收益资本化法计量商誉价值是何种价值属性,收益资本化理论未给以明确解释;2. 收益资本化理论依据在于,收益是有资本产生的,因此收益与资本价值之间必然存在正向关系,因此当商誉作为资产时,必然表现为是一种超额收益价值,如果收益与资本价值发生不对称时或者未发生正向变化时,收益资本化理论缺乏依据,换而言之,企业如果没有超额收益价值则没有商誉的观点,与客观情况不符;3. 企业的预期收益不是固态的,商誉价值也随企业经营发生变化,那末计量商誉价值时人为规定贴现率,不断不够准确、缺乏可验性,甚至其计量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价值信息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因此在计量商誉价值时,不宜采用收益资本化方法;(二)、现行会计理论将商誉价值=收购企业投资成本-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它是将企业净资产的收买价与其公允价值总和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商誉的价值。而商誉并不是在企业收购时发生,事情上,商誉贯穿企业经营始终,那么企业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商誉也应该予以计量,实践中商誉之所以没有计量,是因为商誉没有明确价格,无法进行市价计量,笔者认为,既然现行会计理论将企业收购商誉价值=购受企业投资成本-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在持续经营情况下由于并不存在商誉收购价值,因此应将企业现时的股权价值作为收购价格予以考虑。特别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股权上市后,已经变成投资品,股票交易价格形成了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所有者权益价值),股票交易背后实际上反映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情况下的收购市场价格,因此,在持续经营情况下商誉市价计量=股权市价(所有者权益市价)-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收购时,商誉价值=收购价格-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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