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50万元就枪毙只会让贪官越来越多:共产党不是朱元璋
范存会
近来在各类媒体看到这样一项报道,有人建议如果官员贪污50万元就被枪毙,在这类严刑酷法的威慑下,贪污分子就会由于害怕遭到惩罚而停止贪腐行为。此言论一出,立即得到广大对贪污腐败行为深恶痛绝的世人的响应,有人跟帖说50万元还是太多了,并且列举出当年毛主席治理刘青山、张子善贪腐行为的做法,贪污一万元就枪毙才能有效治理贪污腐败行为。诸如此类的言论,体现出了当今社会对于官员贪腐行为深恶痛绝的态度。
但是问题在于,大幅度降低枪毙贪腐官员的法定贪腐金额,是否真的能够有效遏制贪腐行为和贪腐金额?或者与人们良好的愿望相反,反而会使得贪腐官员越来越多,贪腐数额反而进一步增多呢?
中国历史是一个轮回,现在面临的许多问题在历史上都能够找到对应的影子。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就曾经针对贪官横行大开杀戒,当时定的标准是贪污达到60两银子的贪官,一经查实就要被杀掉。此外,对于贪官的惩戒也采取了极刑的办法,把贪官剥皮揎草,就是贪官被当众剥皮后,在皮囊内填上稻草石灰,摆放在后任者办公的地方以示警戒!不幸的是,这些做法并没有完全遏制明朝官员的腐败,官员贪腐可谓前仆后继。史书记载,朱元璋党政31年,诛杀的贪官超过10万,但他说“吾欲取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自己都感到困惑,晚年发出“如何贪官此锁,不足以为杀,早杀晚生”的悲叹。
对于朱元璋的做法,有很多人进行了评论分析,有些人侧重制度原因、有些人侧重分析政治原因、还有些人侧重从法律方面进行分析。但是如果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治理官员贪腐问题可以得出一些更具有启发性的结论。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的一个前提假设就是,贪腐官员也是理性人,他们在从事贪腐行为的选择过程中,自己也会在贪腐的收益与成本(包括被抓住的风险成本)之间进行平衡。如果贪腐的成本高于其收益,一般就不会从事贪腐行为;否则就会铤而走险,高风险获得更高的贪腐收益。所以贪腐被抓住的风险越低、贪腐的成本越少、贪腐收益率越高,贪腐的概率就越大。
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如果立法确定大幅度降低处死贪腐分子的法定金额,结果会让我们大跌眼镜,将有更多的人成为贪腐分子,并且贪腐的金额会更大幅度的上升!
得到这个结论的推理并不复杂。任何理性人的决策都是从边际点出发的。贪腐分子作为理性人也不会例外。如果法定贪腐分子被处死的金额大幅度降低,确定为50万元,结果就是贪腐分子贪污腐败50万元的下场跟贪污腐败5000万元、5亿元乃至更多数额的下场都是相同的。对于贪腐分子而言,只要贪腐数额达到50万元以后,其贪腐行为就会变本加厉!于是官场成为某些人高风险高收益的盈利场所!于是贪腐分子被杀死的边际威慑力被降低了!
因此,针对治理贪腐这个问题光靠感情去决策会出大问题的,不但达不到预想的目的,反而可能会事与愿违。
要合理确定处死贪腐分子的法定数额,需要对这个问题采用社会经济学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只有当确定的数额等于贪腐分子的贪腐预期边际收益时,才能真正发挥其边际威慑力量。一些实验经济学的方法有助于司法部门确定这个合理的边际威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