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立法探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日益加强,而近年来不断有公共设施致害的侵权案件发生。对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有设想把它纳入国家赔偿给予保护的,也有遵循现有思路通过民事赔偿给予保护的。即使通过国家赔偿予以保护的也有不同的观点。
本文主张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遵循国家赔偿程序进行救济。就国家赔偿法的历史来看能否承担这个责任值得深思。
国家赔偿法从其出现至今不过百余年的历史,而有关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更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甚至法治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没有统一的做法。本文试图从历史和现实出发来探究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框架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本文的出发点这两个案件及法院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现有制度下我们解决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思路。从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反思这种思路的不足,从而思考需要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
第二部分主要是写公共设施的性质。首先,介绍了公共设施的概念,对于公共设施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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