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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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资本:本性、运营及成果分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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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7 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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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08: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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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08:32:50
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08:20
第三项,即个人所有制的内容——“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本文来 ...
 以下内容摘自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网址为:http://baike.baidu.com/view/677463.htm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了, 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 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 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 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 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 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各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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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08:35:02
我认为,对“生产资料公有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系的最合理解释似乎应该是:个人有权,集体行使,内在统一,不可分割。

这个理解,不知你能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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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08: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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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08:57:14
根据我的理解:公有资本的本性是生产性、增殖性、扩张性、兼顾性。扩张性是从公有资本的整体上讲的,不是从某个企业或某个具体的个人联合体的角度说的,即应该具有全社会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个人有权,并不限企业的直接劳动者;集体行使,同样也不限企业内的具体个人联合体——二者同样应该有全社会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劳动者对企业经营的主导权,不应该是基于什么“所有权”的,而是应该是基于劳动权本身——否则,你就再次跳进了“资本主义法权”的框架而不自知,并且有把“具体的个人联合体的利益”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嫌疑。对此,我给出了“劳动权也是一种主权利”的理论设计,这个设计无关乎所有权的分割与行使,也无关乎“个人联合体”与“整个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

劳动主权利是对劳动的内容、过程、方式及成果分配的主导权,包括参与权、意志表达权、监督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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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09: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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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09:48:10
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09:30
‘劳动者对企业经营的主导权,不应该是基于什么“所有权”的,而是应该是基于劳动权本身——否则,你就再 ...
“资本法权"或称”资本的主导权、支配权“是资本主义法权的核心,剥削只是其(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产物和必然结果。

我讲的劳动主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权!详见帖子内容:

说明:我在本文中所讨论的并不是简单的劳动权,而是劳动主权,即劳动者对劳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的支配权或主导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只有一个居于主导地位的权利(我称之为主权利),劳动只是一种居于被支配地位的从权利;但在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资本和劳动都是主权利,因此,劳动者直接而言虽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成为企业的主人翁,不妨碍他们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的发言权——即便不是决定性的支配权,也是可以与资本经营方大体相当的主导权。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创新发展区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1&from^^uid=248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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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09:56:36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劳动者无法参与企业经营是不合理的!

公有制提供了一个条件:所有权不再与劳动权对立,即不再成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障碍,不再成为剥削、压榨劳动者的异己力量,而是自觉地促进和确保劳动权与自身的结合,并因此而为财富的创造打开一切可能的源泉,·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实现不断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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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10:08:19
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09:30
‘劳动者对企业经营的主导权,不应该是基于什么“所有权”的,而是应该是基于劳动权本身——否则,你就再 ...
盲目崇拜所有权,是不利于确保工人劳动者的地位和权益的。

企业经营管理者(厂长、经理等)也不具有所有权,但仍能支配企业经营活动(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和所有权相抗衡的)。为什么劳动者(劳动权)不可以?

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份子,也有一定的所有权的,但这种抽象的所有权是无法具体化为现实权利的,否则就有以少数人的权利侵害社会中大多数人权利的嫌疑。

民主权利是政治术语,不是经济学语言,在经济学上只可以讲:生产资料使用权、生产经营活动支配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劳动主权是基此提出的,是在上述范围内合理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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