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08:20 
第三项,即个人所有制的内容——“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本文来 ...
以下内容摘自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网址为:
http://baike.baidu.com/view/677463.htm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了, 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 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 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 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 其它任何东西,
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 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各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