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502-2008
前言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11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6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11/50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398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米;
——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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