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存使用管理
方法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根据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
方法?(以下简称
?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
?方法?和本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原那么上实行属地收存管理制度。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采用招标的方式
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并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将其用于担保抵押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保证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保证金的应缴额由
采矿登记许可
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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