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本市审批、核准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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