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规定
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和合理配置财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按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过程和结果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目的。通过对财政支出资金、部门或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评价,实现政府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预算分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建立从预算编制、执行到监督与评价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加强公共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环节。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办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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