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第一条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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