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极少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2,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所以,当1中的情况发生时,该企业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都要改成成本模式,对吗?
为什么假设无残值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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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jyy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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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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