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4年8月1日颁布)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过程中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小额快速定向增发事宜
1、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或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2、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按照前述《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的一般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董事会应在年度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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