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9年4月修订)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责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利益和出资人负责,对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资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四条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国资委和公司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方案,批准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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