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
“五病”调离制度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年,从业人员共有
名,其中查出患“五病”人员
名,实际调离
名,调离率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