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一)守护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
(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守护押运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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