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地面动火作业,但地面固定动火区作业、固定用火作业,以及煤矿井下作业除外。
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四、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备案。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一)禁火区域内;
(二)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受压设备;
(四)5米以上(含5米)的高处动火作业;
(五)受限空间空气不能自然流通的动火作业;
(六)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地下室等场所;
(七)现场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八)根据本单位掌握有较大危险的场所。
六、一级动火作业审批方法:
动火作业单位规范填写《地面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请本公司(厂)级技管部门、安管部门、公司(厂)级分管负责人等审批签字后,经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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