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
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环境,防治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污染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范围内经营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是指各种饭馆、餐厅、商店、歌厅、舞厅以及在街巷、农贸市场从事烧烤、蒸煮等餐饮摊点。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从事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必须执行《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建设项目竣工使用前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条:在现有建筑特内经营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开业前须向所在区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第六条:各街巷、农贸市场的餐饮摊点须在指定区域内营业。不准烧散煤,垃圾不得随意堆放,不准将水排入雨水管内。
第七条:所有经营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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