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雇主责任归责原那么之比较法研究
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害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现代法律开展的共同趋势。然而,对于雇主责任【1】的归责原那么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差异很大,国内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雇主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并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内容,进展相关的比较与分析,以期对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雇主责任归责原那么之理论根底思考
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原理,行为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责任是为他人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其属自己责任之例外。终究雇主为何要对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2】因此,首先从理论上研究雇主责任产生依据,就能在理论上为雇主责任归责原那么的合理确定奠定根底。
雇主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现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确立了雇主责任法律制度。因此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